《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推进供销合作
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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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求 意见单位 |
修改意见 |
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
未采纳意见 沟通情况 |
1 |
市城管委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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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电信 公司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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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邮政 管理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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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商务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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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审计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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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昌达 集团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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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市场 监管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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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发改委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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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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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生态 环境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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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委 改革办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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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招商 中心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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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政府 国资委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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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鄂州银保监分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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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应急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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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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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医保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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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住建局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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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农商行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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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鄂城区 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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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葛店开发区管委会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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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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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梁子湖区 人民政府 |
无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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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委编办 |
1.将市编办修改为市委编办。2.我市机构编制资源呈现“县级规模、市级架构”特点,鉴于我市地域范围小、城乡融合发展高速推进,由市级供销机构承担有关职责。3.事业编制只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参公管理是人员身份,无参公管理事业编制表述,建议删除。4.《中央编办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规则》第九条第二款明确:涉及个人就业安置、身份待遇认定、社保接续等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市委编办不列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中的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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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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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委组 织部 |
建议将第2页“理顺区级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中“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区社参公管理事业编制”删除;将第10页“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中“区级供销合作社参公管理”及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删除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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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乡村 振兴局 |
第6页第13行,“对接‘832’服务平台”建议修改为:对接各大电商平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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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华容区 人民政府 |
1.成立区供销合作社;2.纳入公益二类事业编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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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督考办 |
建议删除“第11页,加强组织领导中的责任单位“市督查考评办”,第11页,强化督促检查中“市督查考评办公室要发挥督查考核指挥棒作用”和牵头单位“市督查考评办”。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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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临空物流中心 |
1.文件第5页“完善区乡村三级流通服务网络”内容中建议增加:依托蒲团乡、长港镇、梧桐湖新区、梁子镇、涂家垴镇、太和镇、碧石渡镇、汀祖镇、庙岭镇等九个特色镇(新区),建设9个物流配送节点。依托物流配送节点,加大产地冷链设施、农村电子商务物流、农产品批发交易等设施建设,完善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加强农村物流节点建设,重点整合各乡镇邮政、供销、万村千乡店等网络资源,开展最后一公里配送和激活。2.文件第7页“打造供销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内容中建议增加:着力发展生鲜冷链与医药冷链,服务不断壮大的内部消费市场。充分发挥湖北农产品主产区优势,加快建设华中冷链港,推动华中冷链港与省内农产品产区及商超、电商平台、新零售等终端市场建立合作关系,构建从田间地头到终端市场的冷链服务体系,重构农产品流通模式,塑造“鄂州品牌”“湖北品牌”。积极推进华中冷链港与三江港、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业务合作,增强业务辐射能力,拓展农产品进出口冷链物流服务。围绕生物产业,加快建设生物产业冷链物流专业园区,根据需求建设储存细胞、临床样品等产品的超低温冷链仓储设施,推动医用冷藏箱、血液冷藏箱等专业设备的制造与使用,推动温控、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医药冷链运输中的应用,实现医药冷链物流全程可追踪,打造世界一流的生物产业冷链物流服务中心。 |
未采纳 |
目标提出过高 |
30 |
市财政局 |
建议删除“设立供销合作发展基金” |
未采纳 |
设立基金是省委〔2015〕22号文件明确提出的内容,要求同级财政给予必要支持,注入本级供销合作发展基金。 |
31 |
市经信局 |
第12条中“打造供销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工作任务不涉及到经信部门工作,且《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推进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任务责任也无经信部门,建议将市经信局从责任单位中删除。 |
未采纳 |
信息化是冷链物流项目重要建设内容,需要经信局的支持 |
32 |
市农业农村局 |
建议将第2页第2项“培育壮大基层供销合作社”,第3页第3项“升级村级综合服务社”,第4页第5项“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这三项任务中的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删除。理由:供销体系建设中基层供销社的改造、村级综合服务社的建立、综合服务平台的打造,均不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能,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10号)中涉及上述事项的责任单位无农业农村部门。 |
未采纳 |
三项内容,结合我市实际,需要农业农村局支持。 |
33 |
市人社局 |
建议删除第16条“发改、财政、人社、审计、国资、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中的“人社”和责任单位中的“市人社局” |
未采纳 |
省政府10文件相关内容包含人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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